2013年6月25日 星期二

在蘭嶼蓋水泥預拌廠 台東縣政府、鄉公所恐違法

2013年6月25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蘭嶼東清七號地土地使用台東縣政府同意的太輕率,恐有違法之虞。(圖片來源:東清七號地自救會提供)上週五(21日)台東縣政府為了確保在蘭嶼東清七號地上興建混凝土預拌廠,不惜動用60名警力,確保施工,經原住民族委員會協調暫時停工。然而,原民會及立委陸續發現台東縣政府同意土地使用過程中,未遵行相關程序,恐怕已違法。昨(24日)由立委林淑芬、段宜康召開記者會,自救會成員今再上監察院,針對過程中涉及的程序違法、濫用警力、行政怠惰,以及工程中可能的非法事項遞交陳情書,要求監察院介入調查,懲處違法失職人員。
東清七號地上蓋混凝土預拌設備,蘭嶼鄉公所表示是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第10點「短期提供政府機關因應業務之急需使用」,向台東縣政府申請,在不出具使用權同意書之前提下,無償提供使用。工程竣工驗收完畢後,無條件拆除所有地上設施交還土地並恢復原狀。
不過,蘭嶼全島都屬原住民保留地,也就是傳統領域,土地管理權屬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會土地管理處科長曹凱玲指出,本案土地確實屬於原住民保留地,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辦法」之規範,至於台東縣政府所開具的土地使用同意書對象應該是鄉公所,而非營造公司,在程序上有瑕疵,必須釐清鄉公所與營造商之間的契約內容。
傳統領域地圖。(圖片來源:東清七號地自救會提供)
至於居民認為,此案應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土審會)決定,曹凱玲則解釋,「土地撥用」(永久性)才會涉及土審會,「土地使用」(暫時性)則採部落共識決。
曹凱玲說,全國的原住民保留地共26萬公頃,透過授權須知由地方政府行使土地使用同意權,是屬於短期的;長期的土地使用,須透過撥用,由原民會同意,再由國產署撥用。設置水泥預拌場的友達營造公司,並不具機關身分,不適用原基法第23條,「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
立委林淑芬表示,傳統領域土地使用,應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在不違背國有財產法的前提下同意臨時使用;台東縣政府同意鄉公所臨時使用,而鄉公所卻是為了友達營造公司蓋水泥預拌廠,已經違法。
依據國有財產法第28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除非其收益不違背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林淑芬指出,原住民保留地使用一定是要符合原民會事業目的,或農牧用地原定用途,混凝土預拌廠非事業目的,也不符合原定用途,應立即收回。
台東縣政府不惜調用警力對抗居民。(圖片來源:東清七號地自救會)林淑芬要求原民會排除台東縣政府行使警察權對付地方上抗爭。「是友達營造違法,不是蘭嶼人違法」,縣府必須立即撤出警力。
至於混凝土預拌廠何以准許蓋在傳統領域或農牧用地?原可使用的地目為何?內政部地政司科長林旭淋解釋,蘭嶼是屬於非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的範圍,土地使用管制應由台東縣府應釐清;原住民保護區是屬於風景區、農牧用地,依法不得進行混凝土預拌廠之使用,若依公共事業需求,則須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構同意後才可進行。
林旭淋說,即使是臨時使用的土地,也有一定的程序,例如蘇花改興建也有一些混凝土預拌廠是使用農牧用地,此時開發單位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就必須出面說明,並徵得農牧用地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同意;以東清七號地為例,則需徵得原住民委員會意見,以及其他涉及環境保護事項、水土保持事項相關機關同意後,才能夠核准臨時使用。
核准之後還要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事務所在登記簿上加註臨時使用期限以及臨時使用項目,期限屆滿,中央主管機關以及地方政府以及相關單位必須恢復土地原有的使用狀態,例如農牧用地就必須恢復為農牧用地。
林旭淋表示,本案是天秤颱風重建工程所需的臨時預拌混凝土設施,應由中央目的主管機關出面協調,徵得農牧用地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原住民保留地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原民員會等同意才算數。台東縣政府若未踐行程序即同意土地使用則屬違法,可依據區域計畫法開罰。內政部會後會辦文將這些問題澄清,包括是否補程序。
只是,將通勤兼觀光自行車道改善、環島景觀廊道改善以及東80線雙獅岩前路面改善工程,視為天秤颱風重建項目,族人無法接受。東清部落耆老張海嶼牧師表示,颱風雖帶來傷害,卻是大自然必然的現象,而人為大規模的開挖對蘭嶼的傷害不下於颱風,他堅決反對以天秤颱風為由大規模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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