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30日 星期三

管理漏洞堵不住「血象牙」 環團籲禁絕境內買賣

2016年11月30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晶瑩剔透的象牙製品看似美麗,背後卻是以大象的生命換來。因人類競奢索求象牙,再加上棲地國特殊的社會處境,獵捕大象成為強大的經濟誘因。
不讓大象因我們而亡,昨(29)由立委及民間團體召開記者會,呼籲台灣社會別再買賣象牙,並需制定營利性象牙買賣落日條款。立委黃偉哲表示,台灣不買賣「血象牙」,更不要成為象牙市場的日不落國。
立委黃偉哲及民間團體召開記者會,要求防堵境內象牙買賣漏洞。攝影:廖靜蕙

大象保育需再進一步:杜絕境內買賣

台灣象牙仍存在境內買賣。台灣1995年起雖已管制象牙輸出入,並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24條規定,商業目的新品象牙禁止輸出入,卻存在兩個例外:一為私人持有的象牙,向政府登記即可合法擁有;其次,1995年立法之前庫存的象牙,商家經與政府申請許可即可販售。

依據農委會制定的「庫存象牙產製品管理補充說明」,領有刻印、雕刻等營業證照者,可買賣1995年提出申報並經核查屬實的庫存象牙或象牙加工品。
全台有11個縣市依據母法制定「庫存象牙及象牙加工產製品買賣管理」,其他11個未制定的縣市,則回歸《野保法》管理。然而,20年來象牙印章賣不完,而且年頭賣到年尾。
關懷生命協會副理事長張章得指出,1995年禁止象牙買賣的法案通過後,代表視象牙為管制品,卻因縣市政府核發執照後未實地查核管理,而形成漏洞。
他舉台北市為例,只需填妥表格註明品名數量即同意販售,過程並未實地查核販售內容。這個漏洞若不補上,國內象牙市場有可能成為掩護非法的管道,非法走私的象牙有可能在合法商家掩護下形成「洗牙」的事實。
黃偉哲也質疑,11個縣市未制定象牙買賣管理,沒有管理就無從得知數量和來源;即便訂有法規,但缺乏有效管理,業者只要每年定期取得執照,年頭就可賣到年尾,象牙買賣永不落日是否合理。他認為應清楚制定法規的落日條款,才不會讓台灣野生動物保育留下汙名。
不過,林務局提供1995年~2014年庫存量顯示,全牙由691隻降至233隻;印材98000件降至26000件;小型雕刻品從13萬件到6萬7千多件。近三年印材販售量2014年294個,到2016年119個,供作營利的庫存數量都在下降。2015年6月至今輸出入72件個人收藏品。
私人收藏的象牙古董,向政府登記即可合法擁有。圖為林務局沒入之非法產製品。圖片來源:林務局提供
農委會林務局副局長廖一光認為,目前的管理措施下,應該不會造成非洲象因台灣社會而死。不過,對於關閉境內象牙市場,他提出1998年9月25日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465 號[1],認為若禁止販售禁售前象牙或合法持有之象牙或產製品,政府須搭配合理補救措施。
對此,黃偉哲認為,大法官釋令是保障當時仍有庫存的印材店;歷經20多年,應可制定3~5年後落日條款,剩下的印材由國家買下來;一旦禁止後,任何一顆市場上買賣的象牙或印材都屬非法,才能完全杜絕。
在象牙來源證明上,林務局承諾將加強查緝。廖一光說,現有防偽標籤結合縣市政府盤點,而管理系統也預計明年完成。

買象牙  可能等於支持非法恐怖組織

台灣在1990年代曾是「亞洲第一象牙走私國」,經過國際強力杯葛,美國更援引《培利法案》制裁台灣,以及國內《野保法》修法,才洗刷這項污名。
WildAid野生救援執行長Peter Knights表示,終止象牙買賣才能拯救大象,非洲目前僅存40萬頭大象,2005~2013年之間,約有65%的非洲林象遭到殺害。
象牙買賣在非洲支持了恐怖分子、民兵從事戰亂以及非法活動;相對地阻礙可永續的旅遊發展。資料顯示,一隻健康、快樂生活的大象一生能創造160萬美金的經濟收入;相形之下,一頭大象的象牙交易,僅能賺取2萬1千美元,顯得微不足道。
關閉境內象牙市場逐漸成為世界各國共識,今年世界保育大會上,IUCN首度要求世界各國關閉境內合法象牙市場,作為大象保育的關鍵。這項共識也影響9月在南非召開的CITES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決議,禁止國際貿易之外,也應禁止境內貿易。
被查獲的非洲象象牙。圖片來源:WWF / James Morgan
根據世界自然保育聯盟(IUCN)最新發表的普查結論,非洲草原象十年不到的時間,數量銳減30%,降至14萬4000頭;2014年至少有2萬頭大象因象牙遭盜獵,這個速度已高於大象出生率。微軟創辦人保羅艾倫也在IUCN大會上指出「平均每15分鐘就有一頭大象,因象牙遭盜獵者殺害。」
國際愛護動物基金會大象計劃主任貝爾(Jason Bell)也在此會議中警告,大象數量已經少到逼近臨界點;三項緊急措施的其中一項,消費者唯一應接受的訊息就是「買象牙是違法的。」
黃偉哲呼籲台灣社會,不要買賣象牙。這些象牙買賣可能支持恐怖組織或引發非洲社會動盪,有如「血象牙」。他說,台灣若不禁止來源不明的象牙買賣,可能在無形中支持了屠殺、戰爭和恐怖活動,更傷害野生動物以及生態環境。
註[1]至公告列為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前,經已合法進口之野生動物或其屍體、角、骨、牙、皮、毛、卵、器官及其製品,於公告後因而不得買賣、交換、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致人民財產權之行使受有限制,有關機關自應分別視實際受限制程度等具體情狀,檢討修訂相關規定為合理之補救,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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